銅仁市建筑業協會章程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是: 銅仁市建筑業協會,英文名稱為Tongren City Construction Association。
第二條 本團體是銅仁市境內從事土木工程、建築工程、線路、管道、設備安裝工程、裝修工程等建築施工和科研的企事業、院校等單位自願參加組成的全市性行業組織,是在市民政局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。
第三條 本團體堅持中國共産黨的全面領導,根據中國共産黨章程的規定,設立中國共産黨的組織,開展黨的活動,爲黨組織的活動提供需要條件。
第四條 本團體的宗旨:遵守國家憲法、法律、法規和國家政策,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,遵守社會道德風尚。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,聯合市內外建築界各方面力量,堅持爲行業和會員提供優質服務,積極反映企業訴求,維護企業合法權益,加強行業自律,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橋梁紐帶作用,推進建築産業現代化,促進建築業從高速發展向高質量發展,爲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貢獻力量。
第五條 本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貴州省銅仁市民政局。
本團體同意相關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。
第六條 本團體辦公地址設在銅仁市新華中路建設大樓二樓208室。
第二章 加強黨的建設
第七條 本團體比照《中國共産黨章程》及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。
第八條 本團體黨組織是黨在本團體中的戰鬥堡壘,發揮政治核心作用,基本職能是保證政治方向、團結凝聚群衆、推動本團體發展、建設先進文化、服務人才成長、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。
第九條 本團體爲黨組織開展活動、做好工作提供需要的場地、人員和經費支持,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,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。
第十條 本團體支持黨組織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、重要業務活動、大額經費開支、接收大額捐贈、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。
第三章 業務范圍
第十一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:
(一)參與政府組織對建築業改造和發展的理論、方針、政策的探討,同意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進行專題調研,爲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行業發展政策和法規等提出建議。
(二)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和有關法規,加強行業管理,規範行業和會員行爲。
(三)引導和推動全市建筑業企業面向市場,加快轉型發展,完善經營機制,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,主動推廣應用先進技術,開展節能減排,增強市場競爭力;推廣會員單位經營管理的先進經驗。
(四)同意市住建局委托,做好單位會員技術人才、管理人才和技能人才的培訓。組織開展建筑施工企業“三類人員”安全生產知識培訓的的確工作。
(五)評選、表揚優秀項目經理(建造師)、優秀項目技術負責人、優秀企業技術負責人、優秀企業經理和先進企業,並向省推薦;
(六)組織全市建築施工企業開展銅仁市“梵淨山杯”優質結構工程評選,並向市住建局推薦。
(七)組織推薦建築工程質量、新技術示範工程、綠色施工工程參與省評選。
(八)組織市內外信息交流,開展咨詢服務,編輯、整理行業有關資料、文獻。
(九)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,主動反映會員單位的困難和問題,幫助企業協調勞動關系。
(十)發展與市內外建築業協會和社會團體的聯系,開展經濟技術、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。
(十一)承辦政府主管部門、會員單位和上級或兄弟社團組織委托辦理的事項。
(十二)在國家法律、法規允許的範圍內,根據行業發展需要,開展有利于本行業的其它活動和公益事業。
(十三)組織會員單位開展學習和交流活動及召開相關會議;
第四章 會 員
第十二條 本團體的會員爲單位會員。
第十三條 自願申請進入本團體的會員,必須具備下列條件。
(一)擁護本團體的章程。
(二)持有法人營業執照、資質證書、安全生産許可證,在銅仁市境內從事土木工程、建築工程、線路、管道、設備安裝工程、裝修工程等建築施工和科研的企事業、院校等單位;
第十四條 會員入會的順序是:
(一)提交入會申請書(表);
(二)經理事會討論通過;
(三)由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,發給會員證並公報。
第十五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:
(一)本團體的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(二)參加本團體的各項活動;
(三)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;
(四)對本團體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;
(五)入會自願、退會自由。
第十六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:
(一)遵守本團體章程;
(二)執行本團體決議;
(三)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;
(四)積極參加本團體活動,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;
(五)向本團體反映情況,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。
(六)依照規定按時交納會費;
第十七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,并交回會員證。
第十八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犯本章程的行爲或1年不交納會費、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,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予以開除,並公報。
第十九條 會員退會或者被開除後,其在本團體相應的職務、權利、義務自行終止。
第五章 組織機構
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
第二十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,其職權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;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負責人産生辦法;
(四)選舉和罷免理事;
(五)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;
(六)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:
(七)決起名兒稱變更、終止等重大事宜;
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,每年召開1次。因特殊情況需提早或延期換屆的,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審查批準。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。
本團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須提早很多于10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代表。
第二十二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團體70 %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,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。
第二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/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、會費標準,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,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/3以上表決通過;
(二)選舉理事,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,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1/2;
(三)其他決議,須經到會會員代表過半數表決通過。
第二節 理事會
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履行機構,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工作,對會員代表大會擔負。
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代表的1/3。
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應當適合以下條件:
(一)領導幹部經按幹部管理權限審批同意;
第二十六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要緊負責人擔任。單位調整理事代表,由其書面通知本團體,報理事會備案。該理事同時爲常務理事的,一並調整。
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:
(一)制定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和分配名額;
(二)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;
(三)履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;
(四)決定內設機構的設立、變更和終止;
(五)決定副秘書長的人選;
(六)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;
(七)選舉和罷免理事、會長、副會長,決定聘任或解聘秘書長;
(八)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;
(九)制定內部管理制度,信息公開制度;
(十)審議年度財務預算、決算;
(十一)決定其他重大事項
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屆5年。因特殊情況需提早或者延期換屆的,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。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。
理事與會員代表任期一致。
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,可書面委托1名代表參加會議並行使表決權。
第三十條 理事會選舉負責人,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,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2/3。
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。特殊情況也要采取通訊形式召開。
第三十二條 會長認爲需要或1/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,應召開臨時理事會。
理事會由會長召集並主持。會長不履職或不能履職的,由1/3以上理事提議並推舉1名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並主持理事會;罷免會長的,由提議召開理事會的聯名理事推舉1名提議理事召集並主持理事會。
第三節 負責人
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負責人從理事中産生。負責人不得超過理事人數,且設會長1人、常務副會長1人、副會長不超過10人、秘書長1人。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堅持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;
(二)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區內有較大影響;
(三)年齡不超過70周歲,秘書長爲專職且不得由會長兼任;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。
(五)領導幹部經按幹部管理權限審批同意;
(六)能夠忠實、勤奮履行職責、維護本團體和會員的合法權益;
(七)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;
第三十四條 會長爲本團體法定代表人。
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;
(一)領導理事會工作;
(二)召集和主持理事會;
(三)檢查和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各項決議的落實情況;
(四)提名聘請秘書長人選;
(五)向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報告工作;
(六)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。
(七)組織制定協會年度工作計劃,並督促實施;
第三十六條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。
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;
(一)主持內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;
(二)列席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;
(三)提名副秘書長人選,交理事會決定;
(四)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及解聘(按社會組織勞務合同書辦理),由理事會決定;
(五)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劃,報理事會審議;
(六)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,報理事會批準;
(七)擬訂年度財務預算、決算報告,報理事會審議;
(八)處理其他日常事務。
第三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應當制作會議記載。形成決議的,應當制作書面決議,并由擔負人審閱、簽名。會議記載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法向會員通報。
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公開。
第四節 監事
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設監事1名。監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,期滿可以連任。
第四十條 本團體的擔負人、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。
第四十一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列席理事會,對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;
(二)對理事履行本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,對違反法律法規、本團體章程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擔負人、理事提出依順序罷免的意見;
(三)檢查本團體的財務報告,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意見;
(四)對負責人、理事、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團體利益的行爲,及時予以糾正;
(五)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、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;
(六)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。
第六章 罷免
第四十二條 適合以下至少一項條件的,可啟動理事、常務理事、會長、副會長、布告長、監事的罷免順序:
(一)1/3以上理事書面聯名提議,並提交提議理事簽名的提議函。
(二)1/2以上監事書面聯名提議,并提交提議監事簽名的提議函。
(三)1/5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,并提交提議會員代表簽名的提議函。
所有職務的罷免均須有2/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,并經到會會員代表1/2以上表決通過。
第四十三條 啓動罷免順序的會議紀要及相關材料均應向全體會員公開,存入本團體檔案備查並按有關規定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。
第七章 補選
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需補選的,其候選人應是本團體理事。
第四十五條 召開理事會進行補選的,監事應列席會議。會議由會長召集并主持。會長不履職或不能履職的,由1/3以上理事提議并推舉1名副會長或布告長召集并主持理事會。
第四十六條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補選的,由當屆理事會擔負,并比照選舉順序進行選舉。
第四十七條 補選理事、監事的,其候選人由理事會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后來,經會員代表大會投票選舉產生。
第四十八條 補選後按規定辦理相關檔案文件的錄入和備案工作。
第八章 財産的管理和使用
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的收入來源于:
(一)會費;
(二)捐贈;
(三)政府資助;
(四)向政府購買服務;
(五)在本章程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;
(六)利息;
(七)其他合法收入;
第五十條 本團體比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。會費標準需經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法通過,方可實施。
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,不得在會員中分配。
第五十二條 本團體的資産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陵犯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五十三條 本團體執行《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》,依法進行會計核算、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,保證會計資料合法、真實、準確、完整。
本團體同意稅務、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。
第五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。會計不兼任出納。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,必須辦清交接手續。
第五十五條 本團體進行換屆、變更法定代表人,應當進行財務審計,並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。
第五十六條 本團體比照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》規定同意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。
第五十七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、福利待遇,比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。
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順序
第五十八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登記機關預審后,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。
第五十九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,經會員代表大會2/3以上表決通后來15日內,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把關。
第十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置
第六十條 本團體有以下情形之一,應當終止:
(一)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;
(二)無法比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;
(三)發生分立、合並的;
(四)自行遣散的;
第六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,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,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,并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。
第六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前,由理事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,負責清理債權債務,處理善後事宜。清算期間,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。
第六十三條 本團體完成清算工作後,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。
第六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余財産,不得在成員中進行分配,應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,比照國家有關規定,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。
第十一章 附 則
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經2020年第12月25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。
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團體理事會。
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把關之日起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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